104.01.29-財政部編造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 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張貼日期:May 07, 2015 5:42:10 AM

財政部表示,近日將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依該物價倍數表資料顯示,103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此,營利事業於上開年度期 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而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89年度及92年度 至102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以曆年制為例,為104年2月1日至2月28日),檢具資產重估 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並應於接到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 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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