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14-核釋農民個人接受其他農民委託提供農業機械代耕服務,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張貼日期:May 07, 2015 5:38:25 AM

為落實照顧農民生活、減輕農民之負擔,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農民個人接受其他農民委託提供農業機械代耕服務,如未僱用員工協助處理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 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3第3項規定,上開規定後段所定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 牧產物、副產物,以該農、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自他人收購者,不包括在內。是以,營業稅法對於農產品採對物兼對人免稅,農民銷售自行加工其收穫之農產物或 副產物(含加工勞務),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基於茶菁加工屬製作茶葉或茶品之必要程序,囿於資力無法購置器械設備自行加工 之茶農,允宜就其委託他人加工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俾使茶農自產自銷茶葉者,不論自行加工或委託他人加工之租稅待遇一致,該部爰於101年6月28日以台財 稅字第10104571330號令核釋,茶農接受其他茶農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免徵營業稅。除上述茶菁加工外,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告,農民除自耕外, 於農閒時提供農業機械協助其他農民整地、種植、收穫等農事操作,係國內農業生產重要作業模式,其性質與農民受託處理茶菁之加工相同。考量是類農民以個人身 分提供其他農民機械代耕勞務,如未僱用員工協助處理者,尚與一般接受他人委託加工之商業經營形態有別,其取得之收入參照上開該部101年6月28日令釋規 定,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以落實照顧農民生活、減輕農民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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