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2-立法院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張貼日期:May 07, 2015 5:39:41 AM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9次會議今(22)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前開修正案之通過,對於簡化及健全稅制,具有正面效益,財政部特別感謝立法院各位委員及各界之支持。

本次貨物稅條例之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4項規定,並刪除第12條之2規定,自103年6月5日起5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 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等車輛,免徵貨物稅,並明定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之貨物稅減半徵收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二、增訂第12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自該條文修正生效日起5年內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但前揭車輛於完成登記5年內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徵原免徵之貨物稅。

三、增訂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23條有關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以及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及相關稽徵程序,以遏阻免稅貨物非法流用者之僥倖行為,並利拍賣或變賣案件稅捐徵起。

四、刪除貨物稅條例第17條有關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設置及職掌規定,明定貨物稅應稅貨物完稅價格之調整,須於稽徵機關認有疑慮時,始得進行調查,並依查得資料或該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標準辦理調整完稅價格。

五、刪除貨物稅條例第33條處罰規定,將各類短漏報繳貨物稅案件悉依第32條規定處罰。

六、修正貨物稅條例第36條有關貨物稅稽徵規則須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規定,改由財政部自行訂定。

財政部指出,前開修正案之通過,有助於提升行政效能,促進誠實申報納稅,鼓勵使用節能減碳之車輛,並營造對身心障礙者友善之運輸環境,該部將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積極進行後續稽徵作業之規劃,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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