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07-財政部對媒體報導「證所稅掃到台股基金 75萬人恐受影響」之說明

張貼日期:Dec 11, 2012 5:53:27 AM

財政部針對媒體12月6日報導,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反映,證所稅明年即將登場,一旦基金賣出持有股票時,台股在8,500點以上,且未向證券商選定核實課稅,皆須繳稅,台股基金 75萬人恐受影響,特提出說明。

財政部表示,我國所得稅法對於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係採「信託導管」理論,於所得發生年度對受益人課稅,並非將信託財產視為課稅主體,單獨課徵所得稅。依此,信託之受益人如為個人,且該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第1款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起,應依同法第14條之2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受益人如為營利事業,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最低稅負。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自102年起,個人「直接」投資我國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除特定範圍應核實課稅外,其餘得就設算就源扣繳或核實計算所得課稅擇一適用。至個人以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方式「間接」投資我國上市(櫃)股票者,基金操作如有獲利、淨值上升,投資人轉讓基金「受益憑證」產生之所得,非屬前開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得繼續免稅;惟基金操作產生之所得(即信託利益,例如股利、利息、股票交易所得),基於「信託導管」理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例如利息所得按10%扣繳稅款、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遇台股指數8,500點以上就源扣繳0.2‰~0.6‰),如有將信託利益分配予投資人(即受益人)之事實,再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由於我國採「信託導管」理論,個人無論以前述「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我國上市(櫃)股票,其課稅效果相同,僅課稅時點不同,即個人以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方式「間接」投資我國上市(櫃)股票可享延緩至實際分配年度課稅之利益。

為規範個人102年至103年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設算或核實課稅方式之選定,財政部本(101)年10月9日發布「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信託之受益人如為個人,且該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屬本次證所稅課徵範圍,個人受益人於102年至103年仍應選定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受託人並應按該受益人選定之課稅方式,向該信託開立之證券戶所屬證券商辦理選定。另為解決受益人二人以上且選定課稅方式不一致,受託人所面臨之課稅方式選定難題,同條第4項復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先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嗣後再由受託人依規定於課稅年度計算實際所得額及已扣繳稅款填發扣繳憑單予受益人,俾利受益人依其選定之課稅方式課徵所得稅,以免受託人困擾。

至投信投顧公會反映其欲免除證所稅設算就源扣繳稅負,卻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人眾多,其依前開選定辦法規定取得受益人一致同意採核實課稅方式有所困難乙節,財政部賦稅署與該公會溝通時已正面回應,倘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或信託契約約定,或依證券相關管理法令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有權代投資人處理稅務事項,則該公司已有權代投資人選定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課稅方式,無須一一徵得受益人同意再據以選定。財政部並將據以函知證券商公會及各地區國稅局,俾解決投信投顧公會所反映之問題,並促進我國證券投資事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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