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12-診所應據實申報自費門診收入,以免被查獲時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張貼日期:Dec 17, 2014 3:57:41 AM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查獲某以減肥為主要醫療項目之診所99及100年度漏報業務收入,該診所負責人漏報執行業務所得521萬餘元及415萬餘元,業經移請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補稅並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醫療診所之執行業務收入分為全民健保給付收入及就醫者自費收入,其中健保給付收入係由健保署核撥並將資料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該部分診 所均能誠實申報收入;自費收入部分因多為現金交易,且業者多未依規定記帳,收入之掌握較為困難,致診所常有短漏報自費收入情形。該署稽核單位運用方法、相 關資料及資金之流向等,查得該診所99及100年度分別漏報執行業務收入868萬餘元及692萬餘元,經減除必要費用後,核定其負責人漏報執行業務所得 521萬餘元及415萬餘元,除依稅法規定補稅外,並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例行性及持續 性工作,其目的在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基於所得稅首重誠實申報原則,雖然診所之自費收入不易掌握,惟社會大眾對於高所得者是否誠 實納稅之問題,日益關切,該署特別呼籲診所等執行業務者如有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 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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