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5.01-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修正草案

張貼日期:Jun 05, 2014 9:3:2 AM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修正草案,業於103年5月1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壹、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一)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另為衡平租稅負擔,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部分,亦調整為現行規定之半數。

(二)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在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下之租稅負擔,爰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針對46萬家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

二、修正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

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

三、配套措施

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個人標準扣除額提高至9萬元(102年度為7.9萬元)、有配偶者提高至18萬元(102年度為15.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由10.8萬元提高至12.8萬元。

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修正草案

一、恢復「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營業稅稅率為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至該二業其餘銷售額及其他金融業之銷售額適用之稅率仍維持現行規定。

二、本次調增稅率部分所增加之稅款,由國庫統收統支;現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稅率2%以內之稅款及金融業其他營業稅稅款仍維持專款專用,惟修正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運用,以提升準備金之運用效能。

三、基於稅制與預算體制之完整性,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之權宜措施,將於113年12月31日退場,屆期後由國庫統收統支。

四、基於國內外一致原則,外國金融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第11條第1項各款勞務者,比照我國金融機構適用相同營業稅稅率規定,以達租稅公平目標。

財政部指出,上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36條」修正草案係為於建立「回饋稅」(feedback tax)制度,讓少數行業或高所得者多回饋社會,使多數人受益,進而成為社會向前發展的動力,該部將配合完成立法,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積極進行後續稽徵 作業之規劃,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鳳美、李科長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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