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10-個人證券交易所得選定課稅方式之申請期限順延至101年12月17日止

張貼日期:Dec 11, 2012 5:54:3 AM

財政部表示,配合今(101)年8月8日修正公布建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之「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個人之股票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自102年起至103年止,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得選定設算所得就源扣繳或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財政部指出,依「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規定,已於證券商開立證券戶之個人102年至103年之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如欲申請選定核實課稅,應於101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以書面提出申請,至投資人擬適用設算課稅者,則無須特別提出申請。由於今年12月15日適逢例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申請期限截止日可順延至12月17日,該部特別提醒欲選定核實課稅之投資人把握期限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個人於102年至103年適用設算課稅,當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未達8,500點時,均不課稅;若股價指數在8,500點以上,則以出售金額按推計純益率1 ‰~3 ‰設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依20%之扣繳率就源扣繳0.2‰~0.6‰所得稅;若適用核實課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額,按15%稅率課稅。投資人可自行評估自身投資獲利、報稅能力及成本,決定最有利之課稅方式。

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業於網站建置證所稅專區,提供相關法令、新聞稿、書表及疑義解答供投資人查閱,並隨時更新相關法規及稽徵作業等最新訊息。此外,各地區國稅局設置個人證所稅諮詢窗口,提供專人專線諮詢服務,投資人如有不盡明瞭之處,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