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1.20-財政部近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張貼日期:Nov 21, 2013 1:19:44 AM

財政部表示,配合內政部推動免附戶籍謄本措施,檢討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將於近日發布。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本法施行細則,主要是為配合內政部推廣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措施,刪除本法施行細則第49條有關以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申請實物抵 繳案件應檢附戶籍謄本之規定。另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4款「受扶養人」之定義規定,係參照101年12月5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 款第4目有關納稅義務人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 養,得列報減除免稅額之規定訂定。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要件已修正為「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 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本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4款亦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修正該款規定,受扶養人為贈與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之適用要件為「未滿20歲,或滿 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俾與所得稅法規定一致。

本次修正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規\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項下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基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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