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9.18-收回或收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註銷者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張貼日期:Sep 23, 2013 5:51:4 AM

財政部表示將於近日發布令釋,核釋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1(以下簡稱募發準則)規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辦理註銷不再轉讓,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規定,發給員工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如股票轉讓、投票權、參與股利分配權、取得之配股配息...等)受有限制之新股,如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時,依募發準則第60條之1規定,公司得依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又依財政部86年3月5日台財稅第861886344號函及98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6980號令規定,發行公司將股票收回註銷不再於市場流通,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買賣行為,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註銷股本登記之程序,屬法定減資事由,參照上開該部函令規定,發行公司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依規定辦理註銷不再轉讓,屬返還股東投資額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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