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17-使用電子發票可追蹤食品流向避免消費爭議

張貼日期:Dec 17, 2014 3:54:37 AM

邇來輿情報導本次劣質豬油事件,消費者因未保存當初購買食品的統一發票收執聯,無法證明交易品名、數量及金額等事實,迭與食品業者發生無法取回退貨款爭議,財政部提醒營業人及消費者多使用電子發票,即可避免類似情形之發生。

財政部說明,消費者購貨時若是利用自然人憑證條碼、手機條碼及其他經該部核准之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者,因所有的消費紀錄均已儲存在該部電子發票整合 服務平台,可供稽徵機關勾稽查核,在發生退貨時,營業人即可填具經買受人簽名之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辦理申報扣減銷項稅額,不 發生需要檢附統一發票收執聯等問題,對消費者權益多一層保障。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銷售之產品,如受前揭劣質豬油事件波及,致遭下游廠 商、消費者退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及該部81年8月27日台財稅第 81083612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可於發生銷貨退回之當期或次期,提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營業人無法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 消費者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取得消費者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如有會員卡或手機條碼等據以查得消費紀錄,並可供稽徵機關勾稽查核 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該原銷貨價格辦理銷貨退回並申報扣減銷項稅額。產製廠商若直接接受最終消費者以產 品實物退貨,且消費者並非直接向其購買貨物,致無法依前開規定辦理者,亦同,惟應按該產製廠商原銷貨價格辦理銷貨退回並申報扣減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