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2.25-財政部對於推動回饋稅制度之說明

張貼日期:Feb 26, 2014 2:48:5 AM

財政部於擬訂之「財政健全方案」中,對於不符國際趨勢之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提出檢討,並配套修正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稅率,以建立「回饋稅」(feedback tax)制度,讓少數行業或高所得者多回饋社會,使多數人受益,進而成為社會向前發展的動力。

財政部說明,考量現行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對於所得分配之改善無明顯助益,且每年造成國庫稅收損失,影響財政健全,為改善所得分配並適度提高高所 得者對社會之回饋,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並衡酌我國經濟財政狀況,擬修正現行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並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 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所得淨額在1,000萬元以上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另輔以提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之配套措施,以適 度減輕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茲就外界提出問題說明如下:

一、有關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會造成假外資增加問題:

非 居住者取得我國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或盈餘,依法應扣繳所得稅,並非全無稅負。本次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社員)獲配股利(盈餘)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修正為原 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基於租稅公平考量,非我國境內居住股東(社員)獲配之股利(盈餘)淨額中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稅額,原得扣抵其應扣繳稅 款部分,允宜為一致性處理,僅得以其半數抵繳該股利(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以資衡平租稅負擔。

二、有關有錢人易透過人頭分散所得來源,或將資金滯留國外避稅問題:

本 次建立「回饋稅」(feedback tax)制度,係為改善所得分配情形,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爰於綜合所得稅增加所得淨額在1,000萬元以上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以達量能課 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納稅義務人如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除有許多風險及可能增加費用外,其規避稅負行為,經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依法補稅及處罰。另 將資金滯留國外避稅,亦有其成本及風險問題,且本次稅率調整,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每增加100萬元,僅多繳5萬元的稅,高所得者如能適度回 饋社會,使多數人受益,將成為社會向前發展的動力。

三、有關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提高仍無法應付物價飆漲問題:

為適度減輕 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兩稅合一制度改革所增加之稅收,將部分用以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現行10.8萬元至12.8萬元),又該額度未來每年將依所得 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以適度反映人民實質納稅能力,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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