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5.28-103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6月3日截止,尚未繳納者請儘速繳納

張貼日期:Jun 05, 2014 9:12:1 AM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03)年期房屋稅已於本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5月31日截止,因是日及6月1日適逢週六及週日,6月2日又逢端午 節,故依法順延至同年6月3日(星期二),請尚未繳納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房屋稅原則上係以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按每一房屋稅籍核發繳款書,(例如倘持 有2筆房屋稅籍即會收到2份稅單),如稅單遺失或未收到稅單者,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及 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納稅 義務人本年期房屋稅可在本年6月5日(星期四)晚上12時前,利用便利商店、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納 稅款,雖屬逾期繳納,因未超過2天,不會被加徵滯納金。財政部賦稅署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並提醒利用銀行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納房屋稅之納稅義務 人,應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房屋稅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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