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9.26-102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

張貼日期:Sep 30, 2013 7:24:46 AM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102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102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2年10月31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之繳款書,除委託監理機關代徵之直轄市及縣市,由監理機關郵寄納稅義務人外,均由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為利稅款繳 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除外)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也可以到統一、全家、 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網際網路 轉帳等方式進行繳稅。但利用信用卡繳稅,各發卡機構是否收取服務費及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 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該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2年10月31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該署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可以從行車執照上之記載來分辨車輛係自用或營業用。應課徵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尚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 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查詢。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或路邊停車經查獲者,將會被補稅並處1倍之罰鍰,賦 稅署提醒車主勿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真榆

聯絡電話:(02)23228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