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06-101年第4季及102年1月份之查定營業稅額繳納期間改訂為102年3月1日至3月10日

張貼日期:Dec 07, 2012 8:40:49 AM

財政部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按季開徵之101年第4季營業稅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按月開徵之102年1月份營業稅,其法定稅款繳納期間應為102年2月1日至2月10日,考量繳納期間適逢農曆春節假期(102年2月9日至2月17日),僅6個營業日可供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為免影響納稅義務人繳稅權益,爰順延為102年3月1日至3月10日,以資便民並維護納稅服務品質。

財政部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按季開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該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包括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等);第2項按月開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之特種飲食業(包括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酒家及有女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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