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5.29-行政院院會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建構永續發展環境

張貼日期:Jun 05, 2014 9:13:44 AM

今(29)日行政院召開第3400次院會,決議通過財政部所擬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延長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年限至107年1月5日止。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推動發展高效率及低污染之電動汽車(BEV),以削減空氣污染物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配合行政院整體產業政策提供租 稅優惠,並明定電動車按馬達馬力課稅之標準,101年1月4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增訂使用其他動力者應按其動力劃分等級課稅,並授權地方政府自該 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101年1月6日至104年1月5日)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該條文施行後,除連江縣外,其餘直轄市、縣 (市)政府均依規定核定上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指出,鑑於國際新能源車輛發展動向與力度,繼續推動使用智慧電動車政策實有必 要,為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建構永續發展環境,該部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將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間,修正再延長3年。

該部進一步表示,待行政院將本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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