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9.05-持有2年內出售未設立戶籍之房屋 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張貼日期:Sep 07, 2012 2:49:39 AM

財政部表示,民眾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自住房屋」,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須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須由本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該不動產期間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者,始可排除課稅。

財政部說明,最近有民眾因誤以為只要所出售的房屋具有供自己居住之事實,即可免稅,由於類此情形並不符合辦竣戶籍之規定,國稅局仍將依規定通知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乃重申上開「自住房屋」排除課稅之立法意旨,主要係著眼於現今社會以小家庭居多,家庭核心成員無非夫妻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對於只有1戶自住房屋之小家庭出售該房屋,應非為投機賺取差價,因此排除課稅。惟為避免「自住房屋」之認定於實務執行發生爭議,經參考戶籍法第16條遷出原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規定,且一人不能同時於多處地址設立戶籍,故將「辦竣戶籍登記」明定為免稅要件之一。至於為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原因而將戶籍設於他址,除明顯違反戶籍法規定外,如於持有2年內出售該未設立戶籍之房地,國稅局將依法補稅處罰,財政部特別提醒民眾,不可不慎。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條例第5條第1款設立戶籍之成員限本人、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並不包括「已成年直系親屬」,故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設籍,並不符合該款規定。該部呼籲,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應特別留意法條規定,以免遭致高額稅金及罰鍰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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