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6.03-營利事業因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其適用揭露關係人與關係人交易資料及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收入總額標準

張貼日期:Jun 06, 2013 3:3:37 AM

財政部於今(3)日發布令釋,對於營利事業因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致營業期間未滿1年,依所得稅法第74條或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適用 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有關營利事業揭露關係人與關係人交易資料規定,及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55160號令有關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規定時,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簡稱收入總額)應按實際營運期間相當全年之比 例,換算全年收入總額。

財政部表示,移轉訂價制度施行後,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備妥文據之負擔,並提升稽徵機關查核效率,該部於96年 及97年間發布前開兩令釋,規範營利事業應否揭露關係人與關係人交易資料之標準【例如: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3千萬元者,免予揭露】,及得以其他 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惟對於營業期間未滿1年之申報案件,應如何適用收入總額乙節,尚乏明確之規範,爰補充解釋應按實際營運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 算。以變更會計年度為例,假設甲公司原為7月制,自101年改為曆年制,無境外關係人且無租稅優惠與盈虧互抵,100年7月至12月收入總額為2.5億 元,與乙關係企業交易金額1.5億元,丙關係企業交易金額3千萬元。甲公司100年度收入總額及其與關係企業受控交易金額,分別按實際營運期間相當全年之 比例換算後,甲公司全年收入總額5億元,與乙關係企業受控交易金額為3億元,與丙關係企業受控交易金額為6千萬元,合計受控交易金額3.6億元,已達個別 揭露及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標準。

財政部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時,應依上述規定辦理申報、揭露資料及備妥相關文據,並配合稽徵機關之查核作業,提示相關文據。

(附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及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之簡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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