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5.22-核釋貨物稅條例規定所稱低底盤公共汽車之定義

張貼日期:Jun 05, 2014 9:10:28 AM

財政部5月23日將重新核釋,貨物稅條例規定所稱低底盤公共汽車,係指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之公共汽車。

財政部說明,按該部98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2350號令第1點規定,貨物稅條例所稱低底盤公共汽車,其認定標準參照海關進口稅則號別 第87021020號規定,係指其前後車門入口處無階梯,且車內地板至地面高度未超過35公分者。鑑於車輛管理之主管機關交通部,嗣後訂定車輛安全檢測基 準「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各類設有立位且其至少有一扇車門使乘客由地面無須經由車內階梯即可進入一平坦立位區域,而該區域面積至少為總立位面積之 35%,及車內地板至地面高度依其車輛所屬類別未超過25公分至32公分者,為低地板大客車。考量有關交通工具之認定宜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據,以符全國一致 性,該部爰重新核釋貨物稅條例有關低底盤公共汽車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指出,購買符合前揭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低底盤公共汽車,依規定向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新領牌照登記,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發給牌照者,得由原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持憑買賣合約書、車輛型錄或照片、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車輛新領 牌照登記申請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關稅局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至於進口底盤於國內打造車身者,則應由打造車身廠商檢附上開文件向所在 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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