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0.31-法院選派公司清算人除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外不予限制出境

張貼日期:Nov 05, 2013 3:33:38 AM

一、欠繳應納稅捐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應限制負責人出境之公司,於清算期間,法院依公司法第81條及第322條第2項規定,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之公司清算人,不予限制出境。但經法院選派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擔任清算人者,仍應限制出境。

二、本令發布前,依本部83年12月2日台財稅第831624248號函規定,已限制法院選派之公司清算人出境者,不論該限制出境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應即依本令規定辦理。

三、本部86年3月12日台財稅第861885313號函,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