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6.13-發布「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大客車及貨車馬達馬力約當排氣量表」

張貼日期:Jun 14, 2012 12:52:16 AM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鼓勵使用低污染車輛,達成節能減碳、環境永續及電動車產業發展等政策目標,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增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項規定生效日起3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規定,業經 總統於101年1月4日公布,自同年月6日生效。目前已有臺北市等20個縣市依據該規定,訂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經財政部同意備查。

該署進一步說明,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大客車目前已研發上路,該等車輛目前係供作公共汽車,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0款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為使後續非屬免稅範圍大客車使用牌照稅之課徵有所準據,財政部已研擬「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大客車及貨車馬達馬力約當排氣量表」,將於明(14)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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