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1.28-電暖氣及其他空間電加熱器,若無壓縮機元件,核非屬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

張貼日期:Jan 29, 2014 7:16:59 AM

一、電暖器及其他空間電加熱器產品,若無壓縮機元件,參據工業主管機關意見,應非具有暖氣機之功能,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

二、廢止本部54年12月15日台財稅發第10071號令、73年6月19日台財稅第54429號函及81年12月1日台財稅第81087336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