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4.24-102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截止

張貼日期:Apr 30, 2013 3:38:42 AM

本(102)年期房屋稅將於本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5月31日截止,財政部賦稅署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本年期開徵之房屋稅係徵收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之房屋稅額。納稅義務人未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或對收到繳款書記載之稅額有疑問,可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或查詢。

為方便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除外)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可到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網際網路轉帳等方式進行繳稅。如利用信用卡繳稅,各發卡機構是否收取服務費及收費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02年5月31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該署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之各項建設,舉凡與民眾生活福祉密切相關之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社會福利、道路、橋樑、溝渠、治安、消防等支出,均有賴房屋稅收入來支應,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