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24-財政部對券商公會「證所稅影響評估報告」之說明

張貼日期:Dec 17, 2014 3:56:34 AM

財政部表示,為回應外界認為我國個人之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多年來未課徵所得稅,未符量能課稅原則,且有違租稅公平,經該部研議建立證券交易 所得課稅(以下簡稱證所稅)制度,自102年度起實施。惟為降低對證券市場及投資大眾之衝擊,初期係採循序漸進方式推動,故其課稅範圍極為有限,說明如 下:

一、個人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於102年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按20%稅率課徵基本稅額,惟量能課稅效果有限,於設計證所稅制度時爰將其納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為避免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藉興櫃階段出售,規避上市、上櫃前鉅額獲利應納之綜合所得稅,爰將證所稅課稅範圍擴大至興櫃股票,以符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原則。

三、考量公司股票上市或上櫃後,創業或早期投資人出售原始持股或其他於上市或上櫃前取得之股票,股票轉手更為便捷及公司經營與財務資訊公開,致股價充分反映其經營成果與未來展望而有鉅額獲利,爰將IPO股票納入課稅範圍。

上開股票交易所得應按15%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當年度虧損並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符合量能課稅及稅收適足原則。又考量其風險性報酬及非 經常性所得之特性,並為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股票,爰給予長期持有按所得1/2或1/4課稅之優惠,其租稅負擔實屬有限。

至104年起 實施之10億元大戶課稅方式,係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即由國稅局發單補徵;投資人免記帳,國稅局亦無須查核,投資人無須擔心交易情形及所得曝光問 題。且採差額課徵,僅就股票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之差額部分,課徵1?所得稅,以出售金額10億1千萬元為例,就差額1千萬元部分課徵1?所得稅,稅額僅 1萬元,稅負極輕。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英國、韓國、新加坡及香港均同時課徵證所稅及證交稅,其中英國證交稅稅率為5?,證所稅稅率為 18%及28%;韓國證交稅稅率為3?或1.5?,證所稅稅率為11%、22%及33%;新加坡及香港證交稅稅率均為2?,近似營業行為之投資人證所稅稅 率,分別為2%~20%及15%。倘將一年出售金額達10億元之大戶,以102年246個交易日數計算,其平均每日出售金額達4百萬元,與新加坡及香港近 似營業行為之投資人性質相近,惟我國僅就超過10億元之差額部分,課徵1?所得稅,與前開各國課稅制度相較,稅負應屬輕微。

另據券商 公會「證所稅影響評估報告」相關圖表,我國上市櫃公司營收、稅後純益,股票市場年日均值、興櫃登錄家數、股票市場各月日均值、各季台灣居民對外證券投資、 個人投資台股季成交5億元以上金額占比、外資成交金額、外資成交金額占比等數據,於102年證所稅實施前,均有高低起伏之趨勢,可見我國資本市場主要係受 國內外政經情勢影響,未必係稅制變革之影響。

財政部說明,鑑於證所稅制度建置不易,甫於102年7月10日修正通過,今(103)年5月首次申報適用,且任何稅制變革均可能再度造成股市動盪,宜實施一段期間後再視經濟發展、各界反應及稽徵狀況等,動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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