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7.11-營業人因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

張貼日期:Jul 12, 2013 8:38:49 AM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

財政部說明,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按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2項規定,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 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基於簡政便民考量,該部於近日放寬是類案件,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 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於查核簽證完成後,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主管稽徵機關將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2個月內退還溢付稅 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先退後審,其溢付稅額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主管稽徵機關並將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告知不符理由:

一、簽證會計師最近3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

二、營業人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

三、營業人有派查案件未結或營業稅違章未結者。

四、簽證會計師未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者。

五、其他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及相關資料分析,顯有異常情形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會計師查核簽證前開退稅案件,應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並應檢附「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營業人特別注意配合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提醒,為避免短漏稅款之營業人藉此機制規避稽徵機關查核,經稽徵機關列為先退後審案件,各地區國稅局將訂定事後抽查條件,並進行選案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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