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09-財政部對報載囤房稅議題之說明

張貼日期:Dec 11, 2013 1:48:24 AM

有關部分媒體報導財政部頻頻拋出囤房稅議題,但府院及部會首長房產採取信託規避,將使囤房稅淪為雷聲大雨點小政策一節,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 現行無囤房稅,財政部亦無研議開徵囤房稅。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一、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 1.2%,最高不得超過2%。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1.2%。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其為私 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2.5%……」同條例第6條規定:「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由於房屋稅屬地方稅,且各地方實際 情形差異甚大,故規定由地方政府在上述法定稅率範圍內,因地制宜調整房屋稅徵收率。換言之,現行房屋稅條例已有相關機制,以達加重部分房屋稅負擔之效果。

二、 以住家用房屋為例,各地方政府現行對於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2%至2%)均從低按1.2%之徵收率課徵,與自住房屋(法定稅率為1.2%) 稅率相同,倘地方政府確實依地方實際情形,於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法定稅率範圍內,針對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訂定不同徵收率,對提升地方財政自主及房屋稅之 合理課徵,當有助益。為提高地方政府合理訂定房屋稅徵收率之誘因,財政部已函行政院主計總處,建議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房屋稅稅收努力程度(含稅基、 徵收率)納為中央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減一般性補助款之評定項目,以督促地方政府合理課徵房屋稅,加重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使不動產稅負更臻合 理,並有效降低囤積房地誘因。

三、另府院及部會首長,係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強制規定,將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辦理信託,只要信託房屋之使用情形未變更,各該房屋所有權人所應負擔之房屋稅仍然相同,尚不因房屋是否屬信託財產而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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