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9.06-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正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限制要件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張貼日期:Sep 07, 2012 2:50:33 AM

行政院第3313次院會今(6)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修正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限制要件為「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有關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減除該等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其中「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之列報減除限制條件,經100年12月30日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效。

為符合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並考量納稅義務人舉證與稽徵機關查證受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及「受扶養事實」耗費成本,且易滋生爭議,本次修正草案乃參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3目有關列報減除納稅義務人滿20歲以上之子女等親屬免稅額之規定要件,將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比照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減除免稅額。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草案業列為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優先審議法案,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於該會期完成立法,俾符合憲法平等原則,照顧經濟弱勢,保障賦稅人權。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