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9.02-財政部對報載加稅治水之說明

張貼日期:Sep 06, 2013 5:47:52 AM

財政部表示,財政為庶政之母,財政健全是國家永續發展之基石。為讓政府推行各項政策有適足財源,財政部將會多方籌措財源以支應施政需要,例公營事業民 營化、國有土地活化、引進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等等,至於稅制改革方面,考量其影響層面既廣且深,必須審慎評估,妥為規劃研議,凝聚共識後再俟機推動。

有關報導「加稅治水 財政部研擬三招(1)擴大奢侈稅(2)調降兩稅合一股利抵稅額(3)提高營業稅率 最多一年增800億稅收」,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擴大奢侈稅部分

(一) 鑑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係健全房市措施之一,其立法目的係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及不當哄抬房價行為,以維護居住正義,尚非 以增加稅收為考量,且依該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特銷稅稅課收入應循預算程序全數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其稅收並無法作為治水工程之財源。

(二)特銷稅條例實施迄今已屆滿2年,為符合社會大眾期待,財政部刻持續廣徵各界意見,就現行制度實施以來之各項缺失進行檢討。

二、調降兩稅合一股利抵稅額部分

我 國自87年度起實施兩稅合一採完全設算扣抵制度,近年來國際間原採行兩稅合一制之國家,大多數已作某種程度之修正,就股利所得課稅採行不同處理方式,例如 採部分設算扣抵法、股利所得免稅法等。邇來各界屢有檢討現行兩稅合一之聲音,並有立法委員提案檢討現行設算扣抵比率,該部已委託學者進行研究,未來將參據 研究結論適時通盤檢討。

三、提高營業稅稅率部分

(一)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營業稅稅率,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5%,最高不得超過10%;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其立法意旨係授權行政院得視經濟及財政情形彈性調整徵收率。另國民年金法 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不足支應時,可調增營業稅徵收率1%籌措支應國民年金所需財源。目前我國營業稅,係按下限訂定, 而新制營業稅自75年4月1日實施以來,迄今已逾27年,其徵收率5%維持不變,可見行政部門對於徵收率之調整,極為慎重。

(二)日本與 我國同居世界最低稅率國家,惟該國為解決財政問題,預定自明(103)年4月將消費稅率由5%調升至8%,後(104)年10月再調升至10%,與其他國 家(如:韓國10%、新加坡7%、歐盟平均21%以上)相較,我國營業稅徵收率雖有調升空間,惟仍須考量經濟情勢發展,避免衝擊國內物價,並衡酌社會輿 情,通盤審慎研議於適當時機推動。

財政部最後表示,目前尚無針對治水有加稅計畫,未來將視國家財政及經濟發展狀況,廣徵社會各界意見後,適時提出稅制興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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