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2.18-現行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免退限額以下之案件,均儘速退還

張貼日期:Feb 19, 2013 9:38:29 AM

考量納稅義務人領取小額退(補)稅必須耗費時間及交通費用,另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補)稅款及移送欠稅強制執行亦有作業成本,財政部參據97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有關「營業稅簡化稅政之研究」議題決議,於99年1月6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並於99年9月24日訂定相關免徵免退限額。

以綜合所得稅100年度開徵案件為例,每次應補徵金額300元以下免予補稅案件共64,423件,金額6,339,660元;每次應退金額200元以下免予退稅案件共98,416件,金額3,975,176元。

目前各稅目免徵、免退限額表如附表;但稽徵實務上,如納稅義務人要求退還200元(或100元)以下之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均受理並退還。

至於綜合所得稅採用稅額試算服務完成申報案件,其後續之核定作業與一般結算申報案件相同,其應補稅額在300元以下者,免徵;應退還稅額在200元以下者,免退。倘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綜合所得稅免退限額以下之退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均儘速退還,以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財政部表示,為使退稅作業更符合民眾之利益及期待,該部張部長已責成賦稅署就各稅目免退限額之規定,立即進行檢討,如有結果,今年將立即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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