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26-專櫃營業人申請依照與供應商約定按次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所稅之適用規定。

張貼日期:Dec 27, 2012 4:58:1 AM

一、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依本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第1點規定申請依照與該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之案件,其適用「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條件,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

(二)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且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雖未屆結算申報期間,但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申報者。

二、經依前點(二)核准之營業人,稽徵機關應予列管;如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應廢止其適用前開本部98年令釋規定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