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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04-進口小客車運往國外維修後原貨復運進口,免徵特銷稅。
張貼者:
2012年7月4日 下午5:48
嘉市公會
一、進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小客車,因故運往國外維修後復運進口,如經查明該小客車已課徵特銷稅,且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
FOB
離岸價格)均未變更者,復運進口時免徵特銷稅。
二、特銷稅條例施行前進口符合上開規定之小客車,因故運往國外維修,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復運進口,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均未變更者,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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