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101.12.26-專櫃營業人申請依照與供應商約定按次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所稅之適用規定。
一、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依本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第1點規定申請依照與該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之案件,其適用「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條件,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 (二)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且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雖未屆結算申報期間,但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申報者。 二、經依前點(二)核准之營業人,稽徵機關應予列管;如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應廢止其適用前開本部98年令釋規定之資格。 |
101.12.24-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作業已準備就緒,明年將正式啟動
為利今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以下簡稱證所稅)制度於明(102)年起順利施行,財政部於今年8月1日訂定證所稅制度相關法規及稽徵作業施行計畫,交由相關機關執行,並於11月6日成立證所稅推動小組,由曾政務次長銘宗擔任召集人,分別就法規面、訓練面、宣導面,稽徵及電作面全力推動,目前證所稅相關作業均已準備就緒,明年1月1日將正式啟動。各項作業情形分別說明如下: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
101.12.18-財政部對今日聯合報報載「能源稅第5年汽油將漲破50元」與事實不符,特予以澄清
今(12/18)日聯合報報導實施能源稅第5年汽油將漲破50元,財政部特別提出說明。 為尋求社會共識,健全財政,課徵能源稅議題列為該部本(101)年3月15日成立之「財政健全小組」優先討論議題,有關能源稅稅額、稅費整併範圍及配套措施等內容,未來將召開會議並邀集學者專家、工商團體及相關部會充分溝通,廣徵意見,俾獲致共識,以求周延。鑑於課徵能源稅將影響國內油電價格、物價與經濟,能源稅推動時程將視明年下半年我國經濟實際狀況,選擇適當時機推動。 該媒體報導實施能源稅後油品價格將突破50元乙節,該報導係引用98年賦稅改革委員會之學者建議方案,該建議將相關稅費均納入整併範圍,未來能源稅額之訂定及稅費整併範圍,尚須依各界共識及實施當時能源價格而定,並以對整體經濟衝擊最小之方案為優先,該報導與事實不符。 |
101.12.10-個人證券交易所得選定課稅方式之申請期限順延至101年12月17日止
財政部表示,配合今(101)年8月8日修正公布建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之「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個人之股票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自102年起至103年止,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得選定設算所得就源扣繳或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
101.12.07-財政部對媒體報導「證所稅掃到台股基金 75萬人恐受影響」之說明
財政部針對媒體12月6日報導,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反映,證所稅明年即將登場,一旦基金賣出持有股票時,台股在8,500點以上,且未向證券商選定核實課稅,皆須繳稅,台股基金 75萬人恐受影響,特提出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
101.12.06-行政院院會通過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建立受控外國公司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配合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自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俾與國際接軌,並參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之研究」結論與順應國際趨勢建立受控外國公司及營利事業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居住者身分等制度,以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今日(101年12月6日)第3326次院會決議通過。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鳳美 |
101.12.06-101年第4季及102年1月份之查定營業稅額繳納期間改訂為102年3月1日至3月10日
財政部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按季開徵之101年第4季營業稅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按月開徵之102年1月份營業稅,其法定稅款繳納期間應為102年2月1日至2月10日,考量繳納期間適逢農曆春節假期(102年2月9日至2月17日),僅6個營業日可供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為免影響納稅義務人繳稅權益,爰順延為102年3月1日至3月10日,以資便民並維護納稅服務品質。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翁培祐 |
101.12.05-補充核釋私立醫院醫師及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今(5)日再依行政院衛生署最新意見,補充核釋私立醫院醫師及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醫師所得課稅規定。該部表示,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私立醫院,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私立醫院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得適用該部本(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第1點之除外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又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確實負擔部分執行業務所需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者,其所獲取之所得,得由稽徵機關查明事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
101.12.05-財產出租收有押金,納稅義務人確已將該押金運用所得申報納稅者,其押金計算租賃所得之規定
個人之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就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如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財政部將於明(6)日核釋,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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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29-財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會銜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
財政部表示,為使宗教團體或具宗教性質社會福利事業捐助成立醫療財團法人之醫院,於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有一致性準據,該部與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於11月28日會銜訂定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自102年期(課稅所屬期間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起之房屋稅案件開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真榆 聯絡電話:02-23228145 |